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和《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及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和省批准建设的、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建设、省级种苗基础设施、种子加工调制、种质资源(基因)库和地县种苗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年度施工设计等文件及图纸,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投资计划文件,包括省、市、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下拨)国家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的计划文件。
(三)项目建设技术规程,主要包括:《林木良种繁育中心建设要点》、《国有林业示范苗圃建设要点》、《主要造林阔叶树良种选育程序与要求》(GB/T14073—1993)、《母树林营建技术》(GB/T11621—1996)、《主要针叶树造林树种种子园营建技术》(LY/T1345—1999)、《国有林区标准化苗圃》(LY/T1185—1996)、《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技术条件》(LY/T1343—1999)等。
第二章 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各单项工程质量按规定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或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四)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五)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有部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计划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可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建设任务。
2、建设项目因国家投资政策调整而中止投资,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建设的,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与批复情况,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工程管理情况(主要做法、主要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今后的管理措施及设想等。
(二)项目建设技术报告。内容包括:营建技术,经营管理措施及效果、各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技术档案建立情况等。
(三)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有审计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五)技术、文件材料目录清单。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不合格,或资金管理出现违纪问题的项目,不予验收,由省厅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设计调整变更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是否做到了帐务清晰、原始凭证有效、齐全、报账程序完备。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是否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是否执行了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议)标制、工程监理制,良种基地是否落实了科技支撑单位,各单项工程是否按规定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五)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
(六)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调整变更设计批准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财务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
第四章 竣工验收标准与方法
第八条 竣工验收采取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业检查。听取建设单位就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审核种子园、母树林、子代测定林、收集区、采穗圃、示范对照林等的无性系(家系、种源)来源与数量、配置(设计)方式,审查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审阅工程组织管理、技术、文件档案材料,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
第十条 外业检查。在对工程项目进行踏查,全面了解工程项目建设布局、区划、任务完成及建设地点与设计是否相同等情况后,对生产培育工程、建筑工程、设备购置等项目分项进行实地核查。
(一)建筑工程:测量单项土建工程如房舍、温室、大棚、晒场、堆沤池、道路、水电、防火设施等工程完成量,核实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二)设备购置:对照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合同及设备技术资料、保修单等,逐项查验设备数量、规格型号与设计是否相符,检查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三)生产培育工程
1、苗木培育工程:核查圃地面积、苗圃区划、土地平整、土壤改良、苗木生产、经营管理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
2、种子培育工程:主要核查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测定林、收集区、示范林等的面积、栽植密度、保存率,察看林木抚育管理、病虫害及生长结实情况等。
核查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以小班或小区为统计单元,每个单项抽取一个小班或小区,用1:10000地形图调绘,量算小班(区)面积;同时,采取样方对该小班(区)林分密度、造林成活率等进行调查,样方面积为100平方米(平地正方形边长为10米,坡地上的样方边长必须随坡度改正),样方个数:小班(区)面积在45亩以下的,样方个数设置2个, 45~100亩的设置3个,100亩以上的设置5个。
如果现地调绘求算的小班(区)面积与其上报小班(区)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承认其上报小班(区)面积,否则现地调绘求算出的小班(区)面积即为核实面积,并以此核实面积推算该单项项目完成面积。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方法。采取百分制评分方法进行考核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
工程完成情况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评步骤是:
第一步确定工程任务量完成率。先确定各单项工程任务量完成率,再确定总的工程量完成率。单项工程任务量完成率计算公式为:实际完成工程量÷批复设计工程量×100%,总的工程任务量完成率计算公式为:∑(单项工程任务量完成率×该单项工程投资权重)m,单项工程投资权重计算公式为:单项工程投资计划额÷(总投资计划额-其他费用额)。
第二步确定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和国家技术规程标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三步确定评分分值。根据工程任务量和工程质量两项考核结果综合进行评分。各单项工程标准分值计算公式为:工程完成情况标准分值×各单项工程投资权重。各单项工程考评分值计算公式:单项工程任务量完成率×该单项工程标准分值。工程完成情况考评分值计算公式:∑(各单项工程实际得分)n。
单项工程任务量完成率低于60%的或单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该单项不计分。
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组织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采取定性考评方式,根据核查结果,酌情计分。
第十二条 考评等级评定。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工程、合格工程和不合格工程三个等级。考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为优秀工程;考评分在60~80分之间的,为合格工程;考评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工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工程:
1、主体工程任务量完成率有一项低于90%的;
2、总的工程量完成率低于投资到位率的;
3、主体工程建设质量有一项不合格的;
4、资金管理没有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的;
5、没有执行基建会计制度的;
6、挤占、串用、挪用专项资金的;
7、虚列工程支出的;
8、帐务混乱的;
9、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且所变更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10%以上的;
10、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的;
11、中央投资未足额到位的(国家中止投资的除外)。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90日内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编制好竣工财务决算表,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所在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逐级行文至省林木种苗和国有林场工作总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材料一式五份。
第十六条 省林木种苗和国有林场工作总站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汇总,并将审查结果和组织竣工验收的安排意见上报省林业厅。
第十七条 省林业厅将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具体验收工作由经省厅批准成立的验收组负责实施,验收组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对工程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听取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
(三)进行内业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单;
(四)进行外业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单;
(五)内外业汇总并起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六)召开验收组会议并审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七)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八)向省林业厅提交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第六章 验收总结
第十九条 验收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等级后形成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由验收组各成员签字。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批准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开工与竣工时间等。
(二)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包括批准的投资总概算,实际到位资金,实际完成投资,交付使用固定资产额等。
(三)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各单项工程设计数量、实际完成数量及完成率,各单项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四)组织管理措施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及财务制度等建设与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档案资料管理等。
(五)存在问题。
(六)总体评价与建议。包括工程完成情况评价、资金管理评价、生产能力及效益评价、工程建设等级评定等,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七)报告附件:竣工验收检查记录单及评分表。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在征求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厅。对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并经协商仍不能一致时,验收组应将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与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一并上报省林业厅。
第二十一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省林业厅将进行批复。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不安排项目所在市、县实施同类项目,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第二十三条 对竣工验收评定为优秀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考虑安排实施同类项目